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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京市公立医院医药价格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2/21 来源:南京市儿童医院 浏览次数:11407次

各区物价局(发改局)、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化工园经济发展局、高新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各有关医疗机构:

    根据省物价局、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城市公立医院医药价格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苏价医[2015]234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建设现代医疗卫生体系的意见》(宁委办[2015]22号),我们研究制定了《南京市公立医院医药价格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京市物价局               南京市卫生局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南京市财政局

                                                                  2015年10月23月

 

南京市公立医院医药价格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 

根据省物价局、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城市公立医院医药价格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苏价医[2015]234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建设现代医疗卫生体系的意见》(宁委办[2015]22号),现就南京市公立医院医药价格综合改革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改革目标

改革补偿机制,破除公立医院逐利机制,坚持政府主导,注重发挥市场作用,建立新型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和管理体制,有序解决突出的医疗服务价格结构性矛盾,有效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促进分级诊疗制度建立,促进医疗服务质量和水平提升,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

二、改革原则

(一)总量控制,结构调整。公立医院的药品(中药饮片、医院制剂除外,下同)按零差率销售,减少的合理收入,主要通过提高体现医护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和增加政府财政投入补偿,并降低部分检验检查价格,保持公立医院人均费用水平相对稳定,总体上不增加患者个人支付的费用负担。

(二)分类指导,同步推进。列入医药价格综合改革范围的所有公立医院同步实施,按照有利于分级诊疗的原则,区级公立医院与市级公立医院的医疗服务价格保持合理的差价,并按不高于二类医院的医疗服务价格执行。

(三)动态调整,强化监管。逐步建立有利于费用控制、以合理成本定价为基础的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立医院自我约束的价格综合监管体系。

(四)三医联动,配套实施。坚持医疗、医药、医保“三医联动”改革,使医药价格综合改革与医保支付方式、政府财政保障机制、医院运行机制、医疗服务体系、监管机制等改革同步推进,增强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合理控制公立医院费用增长幅度。

三、改革范围

南京市域内所有公立医院(含驻宁部队医院和企事业单位医院,不含已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的基层社区卫生医疗机构),具体名单见附件一。

四、改革内容

(一)改革公立医院补偿机制

1、取消药品加成。取消公立医院的药品加成,实行零差率销售,公立医院补偿由医疗服务收费、药品加成收入和政府补助三个渠道改为医疗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两个渠道。

2、合理补偿。对符合价格管理规定的药品差价总额,通过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和政府财政补偿。符合价格管理规定的药品差价额按2014年销售药品的实际购进价(以最小零售包装)为基础,顺价不超过15%的加价率和实际购进价500元及以上的,加价额不得超过75元的规定计算。具体符合价格管理规定的药品差价额和调价补偿额由各公立医院据实按规定测算,由价格部门会同卫生、人社、财政部门审核。政府财政补偿按原渠道不变,并结合公立医院平均运行成本和医疗服务项目提价后的实际收入增加情况确定,对不同级别和不同类型的公立医院由政府财政实行差别化补偿政策。

(二)改革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

1、控制并减少公立医院特需医疗服务项目。为体现公益性,控制特需病房床位的比例,公立医院特需病房床位比例不得超过总开放床位数(不包括加床)的10%,已经超过的,必须降到10%以内;取消公立医院Ⅰ级无陪护理、Ⅱ级无陪护理、Ⅲ级无陪护理、心理干预、家庭式陪伴待产等特需医疗服务项目,停止无陪护理试点,取消项目的有关服务内容与现行的相关项目归并。

公立医院的其它特需医疗服务项目由省立项,其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公立医院自主制定,不再执行备案制管理。

2、优化门诊项目组合。将挂号费、急诊挂号费项目纳入诊察费,不再单设挂号费、急诊挂号费。诊察费中分设西医诊察费、中医辨证论治费、急诊诊察费、住院诊察费。

3、完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内涵。部分医疗服务项目的内涵、说明进行了调整、完善,公立医院按调整、完善后的规定执行,其他项目内涵、说明仍按原规定执行。

4、改进病房床位费管理。公立医院不再区分病房等级,按每间病房的床位数定价,其中三级公立医院单间、套间病房床位实行市场调节价。

5、取消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取消公立医院的降温取暖费和检查设备中的螺旋CT超层、透射显象衰减校正加收、使用回旋加速器加收、甲基转移酶检测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6、部分医疗服务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市场竞争比较充分、个性化需求比较强的精神心理卫生部分项目、中医综合(不含中医辨证论治费)、辅助生殖技术和美容(保健)性质的医疗服务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公立医院自主制定价格。

公立医院制定或调整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需提前一周向社会公示,并书面告知价格、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后执行,同时保持价格水平相对稳定,调价周期不少于6个月。

(三)改革医疗服务定价机制

1、对体现医疗技术和医护人员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项目试行目标价格定价

(1)提高诊察费项目价格,并根据医务人员的技术水平拉开等级差价,西医普通门诊诊察费、普通门诊中医辨证论治费根据就诊内容实行分类制定。

诊察费项目价格提高后,在二、三级公立医院就诊的急诊诊察费、西医诊察费,医保(职工医保、居民医保、新农合)统筹基金支付标准分别为8元/次、9元/次,超出部分个人自理;中医辨证论治费医保(职工医保、居民医保、新农合)统筹基金支付标准分别为10元/次、12元/次,超出部分个人自理。

对只取药及慢性病病人定期检查、不需另外提供新的治疗方案的,公立医院应积极提供方便通道,其中:在二、三级公立医院就诊的,分别按1元/次、2元/次标准收取,医保基金支付50%,个人自理50%。

(2)提高注射、护理等综合服务类项目价格,并缩小Ⅰ级护理、Ⅱ级护理、Ⅲ级护理之间的差价。

(3)提高体现医疗技术、医疗风险的治疗、手术项目价格,并降低以设备为主的部分辅助操作项目价格。

(4)提高高压氧治疗、部分病理检查等价格明显偏低的医疗项目价格。

(5)提高部分传统中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鼓励公立医院发展传统中医技术。

(6)扶持儿童专科医院和其他医院儿科发展,六岁(含)以下儿童手术项目加收20%。

2、对以设备、材料、试剂为主的医疗服务项目按成本定价

1)降低部分检验项目价格。降低2006年以来新增的检验项目、国产试剂可以替代进口试剂的部分检验项目及业务量大的部分常规检验项目价格;制定大生化检验、乙肝两对半定量检测、乙肝两对半定性检测等常规检验套餐价格,使检验实际价格有所下降。

(2)降低部分设备检查治疗价格。取消磁共振扫描(MRI)、X线计算机体层(CT)扫描、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指导价格上浮15%的规定;降低伽玛刀治疗、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显象(PET)的价格。

(3)提高病房床位价格。按照配置设施和服务条件,将病房床位划分为套间床位、单人间床位、双人间床位(A)、双人间床位(B)、三人间床位及普通床位,适当提高病房床位价格。各公立医院具体病房床位价格另行核批。

3、暂不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对放射治疗、腹膜透析、血液透析等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暂不调整,仍按原规定收费标准执行。

(四)促进家庭医生制度和智慧医疗体系的建立

优化家庭医生医疗服务项目结构和内容,合理制定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费标准,提高家庭巡诊、家庭病床建床费、家庭病床巡诊费、出诊费项目价格(另行下文)。

合理制定远程会诊、远程病理诊断、远程影像诊断、远程心电图诊断等服务项目价格(另行下文)。

(五)建立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

1、围绕有效控制费用增长幅度,价格部门会同卫生、人社、财政部门制定医药价格监测指标体系,对医药费用和价格行为进行动态监测,建立统一的医疗服务价格成本测算办法和有关费用考核指标体系,根据医疗服务项目成本变化、人均费用合理增长幅度、财政投入落实情况、医保基金承受能力等因素,动态调整医疗服务价格,逐步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

2、围绕控制检验检查费用不合理增长,价格部门会同卫生、人社部门建立人均检验检查费用增长与检验检查项目价格调整的联动机制,对人均检验费用增长过快的公立医院,降低业务量增长过快的检验项目价格。对X线计算机体层(CT)扫描、磁共振扫描(MRI)、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人均费用增长等考核指标超过规定的公立医院,在指导价格基础上实行下浮(另行下文)。

(六)统筹推进其他配套改革政策

1、加大政府财政对公立医院的投入。政府财政加大投入力度,每年结合公立医院前三年核定的平均收支情况,按照本级政府的投入责任和相关规定,合理确定实施药品零差率后的政府补偿额度,并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对价格改革后增加的医疗服务收入能够全额弥补甚至超出政策性药品减收部分的公立医院,政府不予医药价格改革专门补助。

2、积极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人社部门制定医保报销与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相衔接的医保支付政策,将提高的医疗技术服务收费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政策范围。同时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在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的前提下,加强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有序、可控和规范管理,建立激励约束和风险共担机制,推行住院费用总额控制下的按病种、床日、项目结算等多种付费方式相结合的复合式付费模式,探索门诊医疗费用付费方式改革,保持公立医院价格改革后医保基金支付水平基本平衡。

3、全面推进公立医院运行机制改革。卫生部门制定临床合理用药管理办法,控制药品收入比例,逐步降低药占比;从严格控制公立医院卫生材料消耗占比,加强执行情况监督与考核管理;积极推进临床路径管理改革,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促进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鼓励公立医院采用适宜的检验检查技术,推行检验检查结果互认,避免病人重复检查,有效控制检验检查费用。

五、相关要求

(一)加强部门整体推进。医药价格综合改革内容多、涉及面广、影响大,关系社会和谐稳定大局,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级价格、卫生、人社、财政等部门结合各自职能,认真组织落实各项改革内容,并切实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细化工作内容,明确相关工作要求。同时,认真做好各项应对预案,防止产生不稳定因素,确保医药价格综合改革顺利推进,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二)严格执行政策规定。取消药品加成、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改革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形成机制,构建补偿新机制,是公立医院改革的重要内容。公立医院医药价格综合改革实行院长负责制,各级公立医院要严格执行以实际购进价作为销售价格,严禁与企业进行“二次议价”,不得与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在公立医院内联营,变相加价销售药品,获取不当利益,让群众真正得到改革的红利;要严格执行规定的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不得擅自设立医疗服务项目和制定价格,暂不调整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类)价格不得随意调整,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医疗服务价格应当自觉遵守有关政策规定。

(三)强化医院内部管理。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后,各级公立医院要进一步强化医院内部管理,降低管理成本,有效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切实减轻患者负担。要按照《医疗机构内部价格管理的暂行规定》(卫规财发[2011]32号)的要求设置价格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价格管理人员,通过培训提升价格管理人员专业技术水平,提高价格政策落实、内部监管等能力。要完善公立医院价格信息公开制度,全面落实药品、医用材料和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住院费用清单制度和医疗服务价格档案管理制度、价格投诉处理制度,提高医药价格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

(四)强化医药价格监管。公立医院医药价格综合改革方案实施后,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卫生、人社部门,深入参加改革的医院,指导督查价格改革政策落实,确保政策执行不走样;要及时组织专门力量,开展价格改革政策执法检查,及时受理医药价格举报和投诉,严肃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同时,密切关注跟踪改革政策实施情况,及时开展政策评估工作,完善医疗服务价格政策,逐步理顺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比价关系,确保改革取得实效。

(五)强化舆论宣传引导。医药价格综合改革,关系到群众的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很高。各有关部门要重视做好舆论引导工作,同步宣传药品零差率销售、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和加大政府投入等政策措施,使广大群众对医药价格综合改革形成全面、准确的认识。各医疗机构要采取多种形式做好医药价格综合改革宣传解释工作,认真答复患者问题,取得患者及家属的理解,有效化解各种矛盾,为改革营造良好的环境。

六、执行时间

本实施意见自2015年10 月31日零时起执行。 一级公立医院价格改革方案另行制定。二级以上的社会办非营利性医院价格改革可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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