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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儿童医院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
发布日期:2017/2/21 来源:南京市儿童医院 浏览次数:16791次

1、根据宁卫规财【2008】71号文《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卫生机构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的要求,为不断规范医疗卫生机构收费行为,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机构收费的透明度、诚信度,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创建人民满意医院等专项活动的顺利开展,医院实行院内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医保物价办公室负责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工作,药剂科负责药品价格公示工作。

2、医院收费窗口、检查科室等,包括门诊收费大厅、急诊收费处、出入院结账处、住院部大厅、各检查科室,必须按照要求进行收费公示。

3、收费公示采取公示栏、公示牌上墙张贴价目表、电子触摸屏、电子显示屏的形式进行收费公示。

4、收费公示主要有医疗服务价格、常用药品价格。

(1)医疗服务项目:名称、除外内容、计价单位、价格、批准文号等。特别是门诊挂号费、诊疗费、主要检查、检验、治疗项目的上墙收费公示。

(2)大型医疗设备检查(CT、核磁共振、DSA、彩色B超)必须在相关各检查科室的显著位置采取公示牌上墙收费公示。

(3)药品包括:药品名、剂型、规格、计价单位、价格、生产厂家,主要的中药饮片产地等。

5、医院要在收费场所的显著位置,主要在门诊收费处、住(出)院处、各病区;有关检查、治疗科室窗口设公示栏、公示牌进行收费公示。

6、医疗收费价格发生变动时,在执行新价格前,医保物价办应及时调整公示内容,并执行调整价格。

7、信息科确保电子触摸屏、电子显示屏处于完好可使用状态;一旦设备发生故障,必须采取应急措施保证收费公示。

8、向社会公布本院投诉电话和12358、12320价格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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