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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儿童医院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7/2/21 来源:南京市儿童医院 浏览次数:13744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收费行为,加强医院内部医药价格行为管理,,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医疗机构内部价格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本院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管理工作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医院主要负责人对本院医药价格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医保物价办公室具体组织本院医药价格管理工作。

第三条 医院医疗价格管理领导小组、医院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收费督查小组根据本办法依职责对医院内部医药价格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医院建立价格管理领导小组、价格管理部门和价格管理联络员组成医院价格管理体系,科学管理、合理控制医疗服务成本。

价格管理领导小组由院领导担任组长、价格管理部门人员及医务、护理、医保、药学部、装备部等职能科室相关人员组成,负责全院价格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决策。

医保物价办公室有专职价格管理人员,定期检查、核查物价政策执行工作,规范医疗收费行为,控制不合理医药费用的增长。

物价管理联络员由各临床科室科主任、医技科室主任指定专人担任,配合医保物价办公室监管工作,保证临床科室物价政策执行。

第三章 职能和岗位职责

第五条 价格管理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能:

(一)根据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研究制订医院医药价格管理制度、考评指标及奖惩标准,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对医疗机构价格执行情况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考核;

(三)讨论、决定医疗机构收费管理机制等重大事项。

第六条 医保物价办公室的主要职能:

(一)对医院的医疗服务价格进行管理及对医疗服务项目成本进行测算;

(二)参与医疗设备、医用耗材采购前以及新技术、新疗法在进入医疗机构前的收费许可审核;

(三)指导临床、医技科室正确执行医药价格政策,并监督、检查各科室执行情况;

(四)严格贯彻执行医药价格政策法规,审核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药品价格及医用耗材价格,并依据政府医药价格政策的变动,及时调整价格管理系统的价格标准;

(五)定期对门(急)诊、住院患者费用等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反馈科室,对不规范收费行为及时纠正;

(六)对医疗机构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进行申报及备案;

(七)对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药品及医用耗材价格进行价格公示,在医药价格变动时要及时进行调整公示;

(八)接待医药价格咨询,处理医药价格投诉;

(九)对兼职价格管理人员进行价格政策(业务)指导、培训;

(十)协助、配合上级部门开展医药价格检查;

(十一)完成上级部门交办的各种医疗服务项目成本调查和统计工作,为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政策提供真实、可靠的依据。

第七条 物价管理联络员的主要职责:

(一)配合价格管理部门接受上级部门的医药价格检查;

(二)对本科室开展的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进行申报及备案;

(三)协助价格管理部门处理本科室的医药价格咨询与投诉;

(四)对医药价格管理工作提出建议,及时反映、报告科室新技术、新疗法(新项目)开展情况,提供基础资料;

(五)接受有关医药价格知识的培训,熟悉有关医药价格政策法规。

第四章 管理制度

第八条 建立医药价格调价管理制度,确保严格执行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建立顺畅的调价通知流程,及时调整或通知相关部门调整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

第九条 建立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申报制度,规范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内部审核流程。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必须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立项,并经价格主管等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十条 建立价格公示制度。详见《南京市儿童医院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费用清单制度,向患者提供医疗服务、药品、医用耗材等费用清单。

门(急)诊费用清单内容包括:医疗服务项目、药品、医用材料的名称、单价、数量、金额等。

住院费用结算清单内容包括:医疗服务项目、药品、医用耗材的名称、单价、数量、金额等。

第十二条 建立医药价格自查制度,价格管理部门每月按照入院人数的一定比例随机抽取病历和费用清单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及时纠正不规范收费行为,提出整改建议并向有关科室及人员通报。

第十三条 建立价格管理奖惩制度,制订内部奖惩制度,奖罚分明,并将价格管理工作纳入医院年度目标考核,作为科室及个人绩效考核的重要指标。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建立价格投诉管理机制。接待投诉的人员应当记录投诉的内容、办理结果、整改措施及落实情况。对于上级部门转给医疗机构的投诉信,应当有办结报告和/或整改措施。

第十五条 建立医院内部价格管理检查的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医院内部违反价格管理规定的行为,要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六条 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聘请社会义务监督员,发挥外部监督管理作用。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从二零一五年六月八日实施。从实施之日起,既往发布的、与本办法有抵触的文件或条款自动失效;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南京市儿童医院医保物价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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