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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医院消防维保招标文件
发布日期:2011/5/20 来源:南京市儿童医院 浏览次数:9133次

    

          南京市儿童医院就消防维保(项目)进行公开招标,现欢迎符合相关条件的单位参加投标。
    一、项目编号:NJCHZ[2011] 4号
    二、项目名称: 消防维保
    三、项目简要说明:详见采购文件
    四、单位资格要求: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消防一级以上施工资质;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具有消防工程系统设计、安装资质和履行合同必需的设备及专业技术力量。

    6、熟悉消防设备、设备性能、具有系统调试维保能力。

    7、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提供优质服务的能力。

   五、投标文件接收信息:
    投标文件开始接收时间:2011年 5 月 25日 上午:09时00分
    投标文件接收截止时间:2011年 5月 25日 上午:09时00分
    投标文件接收地点:南京市儿童医院(广州路72号)行政楼6楼
    六、开标相关信息:
    开标时间:2011年 5月25 日   上午:09时整
    开标地点:南京市儿童医院(广州路72号)行政楼6楼
    七、本次采购联系事项:
    采购文件编制:钟朝晖
    编制人联系电话:025-83117202
    采购文件接收人:吴智
    接收人联系电话:025-83117016
    联系地址:南京市儿童医院(广州路72号)
    邮政编码:210008    
    有关对采购文件的询问,请与采购文件编制人联系;有关技术及需求问题,请与采购单位联系,联系人及电话见采购文件。

                                                第一章  投标邀请

      南京市儿童医院消防维保(项目名称)进行公开招标,兹邀请符合资格条件投标人投标。

1、项目编号:NJCHZ[2011]4号

2、项目名称:消防维保

3、招标文件获取办法:请符合资格条件供应商至南京市儿童医院网站免费下载。

4、采购单位联系人: 许开祥 电话:83117207。

5、投标开始时间:2011年 5月 25日09:00分,投标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2011年5月25日09时整。

6、投标地点及开标地点:南京市儿童医院行政楼6楼,届时请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出席开标仪式。

以上若有变更将通过原招标公告媒体发布,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关注南京市儿童医院网站有关本招标项目有无变更公告。如果没有及时关注本网站公告导致误投标,其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招标文件编制人:钟朝晖

电    话:025-83117202

传    真:025-83117016

投标文件接收人:吴智

联系电话:025-83117016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一、总    则

1、适用范围

1.1 本招标文件适用于本投标邀请中所述货物及相关服务的招标投标。

2、定义

2.1 “投标人”指响应招标并且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资格条件和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3、投标人应具备的资格条件:

3.1 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投标人必须是南京市境内注册三年以上的独立企业法人,同时具备消防维护保养资质。

 4、招标文件构成

4.1 招标文件组成:投标邀请、投标人须知、投标人应当提交的资格和资信证明文件、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文件编制要求、招标项目的技术规格、要求和数量、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时间、评标方法、评标标准、无效投标和废标条款、附件等。

4.2 招标的最小单位是包。招标货物数量及技术要求中未分包的,投标人对要求提供的货物和服务不得部分投标;招标货物数量及技术要求中已经分包的,可以以包为单位投标。

5、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

5.1 医院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将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3日前,在原招标公告媒体发布更正公告,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6、投标费用

6.1 投标人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无论采购结果如何,医院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6.2 本次医院不收取任何费用,请投标人予以关注。

二、投标文件的编制

7、投标文件的语言、计量单位、货币和编制

7.1 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技术文件和资料,以及投标人与医院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投标文件中若有英文或其他语言文字的资料,应提供相应的中文翻译资料。对不同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7.2 投标人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应为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7.3 如无特别说明外,投标人应用人民币报价。

7.4 投标文件应字迹清楚、内容齐全、不得涂改。如有修改,修改处须有投标人公章或投标专用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投标人代表签字。

7.5 投标文件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顺序,统一用A4规格幅面打印、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由于编排混乱导致投标文件被误读或查找不到,责任由投标人承担。

7.6 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写清相应的项目编号、项目名称、投标人全称、地址、电话、传真等。

8、投标文件的组成

8.1 (1)投标函;

(2)投标报价表;

(3)维护保养方案;

(4)企业资质;

 

9、投标文件的其他部分

9.1 其他部分由投标人根据编制投标文件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文件。

10、投标有效期

10.1 自开标之日起30天内投标有效。

11、投标文件份数和签署

11.1 投标人应提交一式份投标文件(一份正本、二份副本),每份投标文件须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字样。一旦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

11.2 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均由投标人法人代表或经正式授权并对投标人有约束力的代表签字。

三、投标文件的递交

12、投标文件的密封和递交

12.1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

1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将拒收:

13.1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之后送达的等。

14、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14.1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撤回,并书面通知医院。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并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四、开标、评标与定标

15、开标

15.1 医院将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公开开标。投标人应委派代表准时参加,参加开标的代表须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

15.2 开标时,医院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价格折扣、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投标方案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16、评标

16.1 评标组织

16.1.1评标工作由医院负责组织,具体评标事务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1)审查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并作出评价;

    (2)要求投标供应商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解释或者澄清;

    (3)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名单,或者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

17.2 评标方法

采用综合评分法。综合评分法是指在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

 

五、签订合同

18、签订合同

18.1 中标供应商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的约定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18.2采购人不得向中标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中标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第三章 招标项目的技术规格和要求

维保内容和要求

维保建筑范围:医院病房大楼。

维护内容:该建筑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淋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

维保期内按江苏省公安厅(通知)苏公厅{1999}117号关于印发《江苏省建筑消防设施使用维护管理规定》的通知要求进行维护。

维保期限:2年(自合同签订之日算起)。

投标报价

投标报价是招标文件所确定的招标范围内的全部工作内容的价格体现。

投标人在对现场勘察的基础上,根据招标人要求确定各系统维保单价。

报价确定后原则上不再作调整,除非招标人要求之外。

勘察现场

投标人应对施工现场进行勘察,以获取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维保合同所需资料。勘察现场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招标人向投标人所提供的有关维保现场数据和图件仅供投标人参考。

付款方式

维保半年后,十日内,甲方预付合同总价的25%,维保合同一年期后一周内,付总价的25%。第二年维保半年后付维保总价的25%,余款在两年期满后付清。

维保方应按江苏省公安厅(通知)苏公厅{1999}117号关于印发《江苏省建筑消防设施使用维护管理规定》的通知和合同规定完成维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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